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1执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
法定代表人:金碧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旺苍县万家乡民主村四社的钢结构房产及土地,但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且涉案较多,矛盾较为突出,被查封的房产及土地暂不宜处置;除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