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跃,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6.00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广元金鑫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