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福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8年5月4日,原告南京福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福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福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晓瑞******
人民陪审员黄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