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润泰祥和苑6-16-2-502.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高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高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齐鲁高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