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洪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58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给付设计费89473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7月23日,本院到集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顾传羽
审判员 刘明颖
审判员 吕永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