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82财保37号之一
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9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782**号(途锐)。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