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82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出让金90万元。申请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出让金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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