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82财保37号
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集安市铧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9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7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分公司在集安市国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出让金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