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润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润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04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润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336号新华书店图书发行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0635486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润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牟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