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9元,减半收取7864.5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阳光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师国亮
审判员白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