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663031XA。
法定代表人:任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绵阳市北*县擂鼓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089690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四*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境设计公司)与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实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464号裁决确认,兴宇实业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原境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67,000元,并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原境设计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5日至167,000元设计费付清之日的滞纳金和利息;兴宇实业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兴宇实业公司承应担仲裁费9,113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境设计公司。兴宇实业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义务,原境设计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兴宇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兴宇实业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查询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兴宇实业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附85号柏林名馆1栋1层16号有房产(权证号:监证0176325、房屋唯一号:593210),本院原查封后拟拍卖,因案外人异议认为该房产已出售,本院作出(2019)*07执异64号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兴宇实业公司在柏林名馆的其他房产是否存在登记在其名下,实际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附42号羌山园凤凰台有多处房产和车位,均被其他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或者已经抵押给他人,或者已经出售。被执行人兴宇实业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原境设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市兴宇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