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民初2107号
原告: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663031XA。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一翔航空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624CYX0E。。住所地:绵阳市北川县永昌镇望崇街**经开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蒋思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一翔航空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陈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