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元隆生酒业与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朝天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绵仲裁字第175号调解书,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有应得出让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朝天区七盘关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应得转让款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