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君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绵仲裁字第1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绵仲裁字第175号调解书,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炜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