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21民初2938号
原告: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战设计院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战设计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战设计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9日起至今,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违约金给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被告(发包人)与原告(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龙域首府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150,000元,在合同签订七日内支付30,000元,设计方案提交七日内支付45,000元,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成果提交前支付7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双方于2020年初即对该项目进行了意向性谈判,并且进行了多次方案设计,原告最早于2020年10月提交该工程的方案设计。但由于当时并未确定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故合同迟迟未签。2021年3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1年4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电子版施工图。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被告以工程未开工为由,要求原告先不要打印纸质版的设计图纸,并且一直未支付设计费。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不收取纸质版设计图纸并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
**开发公司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均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平战设计院公司于2020年9月与**开发公司约定设计龙域首府人防地下室工程,并开始了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3月与**开发公司补签了合同编号为XY-SJ-2021-034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发包方: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龙域首府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分项目名称: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6700㎡,估算设计费150,000元;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平战设计院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开发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由于2021年4月9日将设计施工图发送给**开发公司总工程师***。平战设计院公司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费经平战设计院公司多次索要,**开发公司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平战设计院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合法有据,故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平战设计院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2‰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双方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其请求符合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50,000元,并按照每日0.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