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通麟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01370号
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麟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3元,由原告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