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与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4782号
原告:**,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瑾,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6号,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1502289750。
法定代表人:李恩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闫 军
审 判 员  夏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志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董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