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7)南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0000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黄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