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供热公司、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4497号
原告:松原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镜阳,松原市供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查干淖尔大街1266号。
法定代表人:于景双,院长。
本院在审理松原市供热公司与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撤回对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供热公司撤回对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由松原市供热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和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锶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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