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执异44号
案外人: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景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作出(2021)吉07执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百宜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部分房屋,案外人针对其中的*号楼*单元*、*、*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于2012年5月20日购买被执行人百宜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号楼*单元*、*、*室,双方签订了《选房意向书》,案外人交付了全部房款,现该房由案外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属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错误,请求依法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述称: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扣押前进行了现场勘查,案涉房屋无人占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外人已经放弃了用案涉房屋抵顶欠款的请求,另选房协议书甲方是置业家天下公司,法院判决被告也是置业家天下公司,与被执行人无关,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案外人所有。
被执行人百宜公司述称:松原市旺业家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业家天下)与百宜公司实际控股人均为初德林,百宜馨居小区于2010年8月由旺业家天下开发建设,2011年4月开始房屋销售及用房屋抵顶工程款,同时与购房人签订选房意向书。2012年7月百宜馨居小区转由百宜公司开发建设,同时房屋销售等一切手续由百宜公司办理。案外人持有的选房意向书是真实合法的,加盖的旺业家天下公章的意向书,百宜公司全部认可,法院查封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所有,应当解除查封。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百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19)吉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百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5,944,903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百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吉民终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21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百宜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吉07执7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百宜公司开发建设的百宜馨居小区部分房屋,案外人针对其中*号楼*、*、*室提出执行异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选房意向书》三份,案外人与旺业家天下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2.交款收据三枚;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另查,案外人于2018年4月19日以旺业家天下拖欠设计费为由诉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旺业家天下给付拖欠的设计费785,604元及利息,请求判令立即交付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4套房屋。庭审中,又以“以房抵帐”只是双方意向性协议,并未实际占有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付设计费总额1,763,000元,并支付利息。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吉072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判令旺业家天下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欠案外人设计费1,763,000元。现该案尚在执行中,案外人未提供执行中以案涉房屋抵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就本案而言,案外人针对本院查封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提供了《选房意向书》《购房收据》等证实自己的主张,但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及本院调取的庭审笔录,案外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旺业家天下以案涉房屋抵顶债务的请求,且在异议审查期间亦未提供该案在执行中以案涉房屋抵顶债务的相关证据,因此,执行程序不能认定其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松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秋铧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