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5639号
原告: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正商总部**。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红,女,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涛,男,职员。
被告: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万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A>
法定代表人:李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万仁,男,1965年3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陈万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陈万仁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豫01民初1527号案件(原告河南瑞邦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已做出认定,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豫01民初1527号案件正在上诉审过程中,本案原告河南正商企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玉琳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