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2440号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宏,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上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浩德,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上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6539元,由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