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上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2440号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宏,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上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浩德,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上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6539元,由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