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7号龙泽园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25144128B。
法定代表人:王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泉赣商大厦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72146871。
法定代表人:朱会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90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件84127.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1.00元,申请执行116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艳下落不明,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无法送达。
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9月8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查,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酒泉工业园区(西园)经五路7号不动产十处,被本院多案查封、轮候查封,因银行抵押,暂无法处理。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柴永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