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7号***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2514412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90252113752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案件款88174.88元,依法承担申请执行费12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经查,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