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2执9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二证执字第1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袁修军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书 记 员 杨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