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2执9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二证执字第1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袁修军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书 记 员  杨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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