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702民初1290号
原告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柯设计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垣公司)、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来、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利垣公司欠原告亚柯设计公司的设计费463181元,事实清楚,被告利垣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已的义务,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利垣公司给付设计费46318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计1111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一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一建公司系被告利垣公司的股东。2009年被告利垣公司委托原告亚柯设计公司为其左卫景龙嘉园住宅小区5至13号楼建筑工程设计,设计费共计483181元,被告已给付原告设计费20000元,现被告利垣公司尚欠原告设计费463181元未给付。2014年4月4日原告亚柯设计公司与被告利垣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利垣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前付原告设计费200000元,余款263181元于2014年9月8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自已的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欠原告设计费463181元,最迟的还款日期是2014年9月8日前,所以我方主张的利息也是从2014年9月8日计算的,这份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的签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经被告利垣公司质证对还款协议书无异议。经被告一建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与我公司无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一、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63181元、利息111163元,合计574344元。 二、被告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9553元,减半收取4777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守和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