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杜某与张家口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孙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91民初803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康保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市府大街财富中心C座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9586976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孙某。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市亚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孙某、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任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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