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为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北路5号8栋302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互为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月季Ⅰ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爱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审理事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