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规划设计院

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1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论代理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
上诉人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威科技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所占用国家补贴资金190万元给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华威科技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因两次公告期内报名投标人均小于三人,不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能实施招标,最后是通过议标方式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原招标公告不一致,明确了安装面积不包含潇湘阁房屋顶,由华威科技公司自行寻找解决容量的配套单位。2、华威科技公司仅在办公楼裙楼屋顶安装了约500㎡龙骨及大部分太阳能电池板,至今还有23块太阳能电池板、光伏系统必备的蓄电池、控制器等光伏组件没有安装,也没有在办公楼塔楼屋顶安装建设任何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及设施。3、按期建设完工的合同义务及国家产业政策完成专项验收的责任均在于承建的华威科技公司。华威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项目周期90天内完工,也未寻找配套单位解决剩余部分容量问题,构成悔约和违约。二、因华威科技公司违约造成国家取消该项目,财政部要求收回补助资金后,湖南省财政厅直接扣划了永州市财政局190万元资金,永州市财政局又于2016年3月1日直接划扣了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190万元资金用于抵扣。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没有出资义务,仅承担国家补助资金的即时转付义务,具有追回国家补助资金的权利及义务。三、一审判决认为按行政方式处理错误。华威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将由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转付的首批专项补助资金190万元退还给国家。同时,华威科技公司继续占有国家补贴资金190万元失去了合法根据,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华威科技公司辩称,一、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条内容与原招标和发出的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是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原因造成的。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光伏一体化工程太阳能审报项目申报书系其自行申报的国家项目,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书,华威科技公司系施工方不存在上述义务。二、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甲方向乙方即上诉人提供住宅闲置屋顶,按国家项目要求规定不得变更地址,该事实一审法院已到相关的部门落实,在一审笔录上也有体现。三、华威科技公司在发回重审案件中重审法官已于当时去现场查验,工程已基本完成,仅缺乏系统并完的设备,因并完设备必需全容量达成后即全部工程完工后安装并完设备。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办公楼仅500平方米,其它办公闲置屋项及单位配套屋项仍在建设当中,故此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无法提供合同约定国家规定的项目工程用地地址便于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四、由于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不能按通知要求安装相关光伏一体化施工项目,所以国家取消了该项目的示范资格。导致华威科技公司无法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五、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多次阐述剩余部分项目剩余部分容量,由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找合作伙伴,这一约定因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在审报过程中申报的地点条件规定不能变更的,故此不存在华威科技公司就该光伏一体化示范项目履行剩余部分的容量,由华威科技公司解决的这一义务。六、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项目所必需的技术及其它的资料即项目手续资料由甲方提供并确保其完整正确,对项目资金上诉人无条件将国家下拨的补助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用于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将剩余的国家补助支付给乙方,除补助外,项目资金由乙方解决,因此在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未提供场地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已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项目投资建设,故此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要求返还190万元的补助资金的请求应当不予以得到支持。
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华威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议书》;2.华威科技公司返还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工程款19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华威科技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23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对外发布《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招标》。经过招、投标程序,2013年4月18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甲方)与华威科技公司(乙方)就乙方在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屋顶投资建设1003.32千瓦光伏并网电站项目事宜达成《合同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二、项目概况: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1003.32千瓦,预计年可发电80万度;三、项目建设地点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四、项目投资概算1100万元;五、项目发电用途:光伏发电在办公楼配电室低压侧并网,所发电能全部供给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用;六、合同期限15年,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第二部分项目内容:三、施工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提供项目资料后,项目周期为90天,如有延迟,甲方出面,乙方协调并承担费用;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屋顶,安装建设太阳能电站,剩余部分容量由乙方寻找配套单位解决,以完成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并按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相关要求在甲方及配套单位用户侧实现并网接入,所发电量由甲方及配套单位使用(乙方以太阳能实际发出的电量为计算单位);五、有关本示范单位的所有国家补贴及可能获得当地政府的其他补助,甲方必须无条件转交给乙方,项目建设的剩余资金由乙方解决,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营运维护,甲方及配套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发电量,并定期向乙方支付电费。第三部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十一、该项目甲方提供资金总额为国家补贴资金552万元(含前期申报、咨询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费用),剩余部分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第六部分所有权及付款方式:一、在合作期内,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备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其所有权属于乙方,在合作期满(15)年后,本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无偿移交甲方所有。三、甲方违约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五、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该无条件将国家下拨的首批专项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等。2013年5月24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将国家首批专项资金190万元汇入了华威科技公司。2013年6月3日,华威科技公司就“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据该合同,华威科技公司已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后,华威科技公司对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交付的办公楼裙楼完成了安装。201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财办建[2013]90号《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其中要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2015年12月21日又下发了财办建[2015]113号《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要求已完工并能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且并网发电,按照4元/瓦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容量进行清算,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来函申请补助资金,逾期视为无申请项目,以后不再予以清算。2016年1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湘财建函[2016]1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应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华威科技公司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逾期不予受理”。由于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未能按通知要求完成相关事项,国家取消了该项目的示范资格。2016年3月1日,永州市财政局从永州市规划建设院的主管单位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上划扣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190万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依照合同,向华威科技公司提供了办公屋顶,安装太阳能电站,剩余部分容量由华威科技公司寻找配套单位解决,故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要求华威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双方提出的退款19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8万元,因给华威科技公司的拨款为国家首批专项资金,而不是永州设计规划院的资金。至于被财政划走的资金应当依照行政方式处理。而华威科技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因票据无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签字认可,也无工程造价鉴定,故华威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二、驳回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1,900元,由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负担11,900元,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华威科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190万元给永州市规划设计院。首先,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应履行合同,现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要求华威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华威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其合同义务。其次,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划扣给华威科技公司的190万元是国家划拨的专项资金,该190万元是永州市财政局直接扣划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是永州市财政局对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行使的一种行政扣划方式。现双方均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且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华威科技公司仍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故华威科技公司现无依据返还该190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忞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