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规划设计院

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因与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因与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由于没有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相关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本案计算损失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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