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规划设计院

原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03民初1607号
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峥嵘,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院办公室主任,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吕定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被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9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就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光伏发电项目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建“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投资概算1100万元。原告负责协助申请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补贴,提供资金总额为国家补贴资金552万元,剩余资金由被告自行负责。本项目建设周期为90天。2013年5月24日,原告已转入第一批国家补贴金190万元至被告账户,用于该项目建设。被告在接手项目后,仅仅搭建了部分太阳能光伏板,后因各种原因停工,至今仍未完工。2016年1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联合下发《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在2016年3月31日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未完工,将取消示范资格,同时收回补助资金。由于工程项目未完工,无法验收,国家已经取消了该项目示范资金。2016年3月1日,市财政局从原告主管单位市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账户划扣了190万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国家补贴被取消,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虚假资料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地点是“办公楼裙楼、办公楼塔楼、住宅楼A、B二栋、停车场、挡土墙”六个地点,而原告向湖南省住建厅申报立项的地点是“中心裙楼1区、中心裙楼2区、中心塔楼、潇湘阁宿舍楼A、B、C、D栋”七个地点。现实情况是,没有停车场、挡土墙、中心裙楼2区、潇湘阁C、D栋,现在能找到的只有中心裙楼1区即办公楼裙楼(已进行了安装),A栋、B栋在合同安装期内没有完工,无地可安装,也无法安装;2.原告在合同第四条约定其办公楼屋顶安装太阳能,剩余部分的容量由乙方寻找配套单位解决,这一约定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1003.32千瓦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安装面积8000平方米,而原告的屋顶只有791平方米,能安装的面积是510平方米,其他地方不是没有建成就是无法找到,而按照省里的规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太阳能电池板只能在申报时的原地址上安装,不允许异地安装,所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3.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提供安装地点。合同签订时间是2013年4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90天则应在2013年7月18日完工,但原告申报潇湘阁A、B栋的建筑物直到2015年2月尚未完工,塔楼楼顶直到2014年7月11日还达不到安装要求,更不用说那些找不到的地点了;4.被告已经安装的太阳能电池板,按照省里的规定可以按实际安装规模验收,领取补助,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违约损失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90万元外,还应当支付18万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3.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反诉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的上述违约行为,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项目有:1.工程施工图勘测、设计费6万元;2.现场已安装太阳能组件费75万元;3.支架及施工安装费4.5万元;4.待安装太阳能逆变器及组件费37.5万元;5.购置太阳能背板、电池板、铝锭边框、光伏电缆等原材料已支付相关费用85万元,共计208万元。除原告(反诉被告)已经支付190万元外,尚应支付18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2016年1月22日《关于追回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财政清算资金的通知》,拟证实原告(反诉被告)曾向被告(反诉原告)要求退还财政预拨资金190万元。本院认为该通知上有被告(反诉原告)方的签字,故认定该通知已经送达了被告(反诉原告);2.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能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为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已经产生了费用208万元,原告(反诉被告)虽然对此提出了相反意见,但没有提交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3.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招标》、安装区域及面积情况汇总、五个安装区域现状图及项目情况介绍、财办建[2013]90号《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和财办建[2015]113号《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拟证实原告(反诉被告)违约的事实,并证明其在知晓有关部门要求后,仍没有引起重视,导致损失扩大,该损失应当由反诉被告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反诉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形成了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的违约事实和未及时对已完工的项目申报验收,导致损失扩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月23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对外发布《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招标》。经过招、投标程序,2013年4月18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甲方)与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就乙方在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屋顶投资建设1003.32千瓦光伏并网电站项目事宜达成《合同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1003.32千瓦,预计年可发电80万度;项目建设地点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及配套单位;项目投资概算1100万元;合同期限15年,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二、项目内容:施工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提供项目资料后,项目周期为90天,如有延迟,甲方出面,乙方协调并承担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屋顶,安装建设太阳能电站,剩余部分容量由乙方寻找配套单位解决,以完成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并按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相关要求在甲方及配套单位用户侧实现并网接入,所发电量由甲方及配套单位使用(乙方以太阳能实际发出的电量为计算单位);有关本示范单位的所有国家补贴及可能获得当地政府的其他补助,甲方必须无条件转交给乙方,项目建设的剩余资金由乙方解决,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营运维护,甲方及配套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发电量,并定期向乙方支付电费。三、该项目甲方提供资金总额为国家补贴资金552万元(含前期申报、咨询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费用),剩余部分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六、所有权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该无条件将国家下拨的首批专项资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等。2013年5月24日,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将国家首批专项资金190万元汇入了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6月3日,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就“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据该合同,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后,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对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交付的办公楼裙楼完成了安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共支付了包括设计费在内的工程款208万元。由于永州市规划设计院光伏组件应安装在永州市规划设计中心、永州市潇湘阁房屋屋顶,总装机容量1003.32千瓦,而除了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办公楼群外,《合同协议书》上的其他安装地点不存在,该合同至今无法完全履行。
201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财办建[2013]90号《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其中要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2015年12月21日又下发了财办建[2015]113号《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要求已完工并能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且并网发电,按照4元/瓦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容量进行清算,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来函申请补助资金,逾期视为无申请项目,以后不再予以清算。2016年1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湘财建函[2016]1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应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我们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逾期不予受理”。由于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未能按通知要求完成相关事项,国家取消了该项目的示范资格。2016年3月1日,永州市财政局从永州市规划建设局的主管单位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上划扣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190万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因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完整的工程地点交付给被告安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该工程项目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双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以准许。又由于原告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对已完工项目的验收清算,导致已拨付的190万元资金被收回,现反诉原告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本院应予支持。除已经支付到反诉原告账户的190万元外,尚有18万元应予支付。本诉原告要求对方返还已付的工程款190万元,由于所完成的工程已经产生了工程款208万元,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二、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支付反诉原告湖南华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8万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900元,由本诉原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负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反诉被告永州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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