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铁道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2执32号
申请人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门连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7)内71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