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11民初1734号
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法律顾问。
被告:抚顺市公安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号。
负责人:孟祥斌,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