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民初1646号
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盛艳,系抚顺市顺城区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顺市社会福利院,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新太河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牛峰,系该院院长。
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依法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肇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