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46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4日16时50分,被告***驾驶辽AXXXXX小型轿车由北向东左转时与原告驾驶的辽AXXXXX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修车时间从2014年2月14日从2014年3月10日,此期间造成原告车辆不能正常营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停运损失67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肇事情况属实,我是肇事司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认定为车险责任,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证明信只能证明行业标准,不能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应认定为280元。
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将车辆维修费支付完毕给被保险人,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16时50分,被告***驾驶辽AXXXXX小型轿车由北向东左转时与原告驾驶的辽AXXXXX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被告****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在沈阳市大东区众达汽车电器维修站维修,修车时间从2014年2月14日从2014年3月10日,有车辆维修部门出具的证明。
另查,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XXXXX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证明信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以及法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事故全部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被告***又系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故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车主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6720元停运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系出租车,根据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信可以认定,原告每天的停运损失为280元,原告车辆在沈阳市大东区众达汽车电器维修站维修共计24天,故产生停运损失费6720元,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将修车费支付原告完毕,在保险限额内已承担赔偿责任,故停运损失费由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阳华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