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6234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518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空港经济区环岛路溪南街道前光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番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建设计院)诉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恒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番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揭阳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番建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金额合计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金额暂计为3593.33元,最终应计至实际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了《设计委托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揭阳恒大绿洲管道桥架设计,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为80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但被告并未履行《设计委托书》约定的付款义务。《设计委托书》中约定应在提交设计成果的30日内付款。由于被告迟延支付前述有关款项,还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前述金额80000元作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作为利率,从提交设计成果后30日,即2021年6月29日作为起算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设计成果,而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揭阳恒大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对原告诉请主张的设计费80000元无异议。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原告书面对未付款项进行催告,即便是计算利息,也应从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按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RP标准进行计算。综上,请求法院根据现有事实依法判决。
番建设计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在揭阳恒大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本院对番建设计院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9日,揭阳恒大公司(委托单位)与番建设计院(被委托单位)签订了《设计委托书》,约定由番建设计院承设计揭阳恒大绿洲管道桥架设计,设计包干总费用80000元。本设计完成提交设计成果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后30天内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其后,番建设计院依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揭阳恒大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本案中,番建设计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1年5月29日向揭阳恒大公司交付了前述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
2021年7月29日,番建设计院向揭阳恒大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揭阳恒大公司与番建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番建设计院于2021年5月29日向揭阳恒大公司交付了本案设计成果,后于2021年7月29日向揭阳恒大公司开具了80000元设计费增值税发票,揭阳恒大公司自认对设计费80000元无异议,可视为其已接收并审核确认设计图纸,并应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天支付设计费用。现揭阳恒大公司仍未支付设计费,故番建设计院主张揭阳恒大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揭阳恒大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用,应当向番建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揭阳恒大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000元;
二、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