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8民初3553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地质勘察队,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86876794H.
负责人:方汪送,该勘察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车湾组响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95679991U。
负责人:刘栋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地质勘察队(系原告当庭申请追加,以下简称岳西现代勘察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岳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被告***(同时为岳西现代勘察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岳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9228.81元【含:1、医疗费1273.81元;2、营养费600元(15×40);3、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13×40);4、误工费6525元(45×145);5、护理费2310元(15×154);6、交通食宿费3000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鉴定费2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8时44分,***驾驶皖H×××××小型汽车行驶至G105(京珠线)1283KM+200M时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皖H×××××小型汽车在太平岳西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是勘察队的职工,车辆是勘察队的,我是下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车辆在太平岳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单位为原告垫付了17593元费用(其中医疗费7161.7元,转院到合肥检查单位向原告女儿转账1万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太平岳西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情况属实,在第一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的前提下依法理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据我司调查,原告在徽皖厨上班,月工资3000元,原告应提供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据,否则不应得到支持;医疗费应扣除合肥治疗和中医院治疗的费用,同意第一被告垫付的7161.7元医疗费并案处理,但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没有异议、护理费没有异议;交通费认可13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未构成伤残,不应得到支持。我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案事故事实、责任以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因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按***所诉确认。另查明,***受伤后事故当日即至岳西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及左腕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左肩关节损伤,于2020年10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暂休息1月,伤后2周伤口拆线,肩关节活动功能锻炼等,医疗费为7160.7元(此项由岳西现代勘察队垫付,该项庭审时增加为诉讼请求)。2020年10月23-26日***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由其子开车、陪同往返),花去检查费402.34元、交通费333元(有票据的)、餐费214元、住宿费1193元;2020年11月23日、2021年6月28日在事故后因视力逐渐下降在岳西县中医院用药871.47元。
对***的伤情及三期,经其申请,由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肢体皮肤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属轻伤二级;误工期以伤后45日、护理期以15日、营养期以15日为宜。鉴定费2000元。
***的工作情况,在事故后太平岳西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其陈述在徽碗橱饭店做服务员,月工资3000元,但其庭审时向本院提交其所在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其一直在家从事农业。对此,本院根据太平岳西公司的申请,向徽碗橱饭店做了调查,证实***在该饭店工作多年,月工资2700左右。
***时岳西现代勘察队的工作人员,肇事时系履行职务中,岳西现代勘察队除垫付上述医药费外,另还转账支付了10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先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或其他责任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系为岳西现代勘察队履行职务活动中,故相应责任由该勘察队承担。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按发票确认为8434.51元,太平岳西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以及扣除与本案无关联的部分均未提供合理依据,不予采纳;营养费600元(15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13×40元/天)、护理费2310元(15天×154元/天)予以确认;误工费,***在个体饭店打工,因住院及休息必然产生工资收入的减少,根据调查情况按2700元/月的工资标准确认,即为4050元(45×2700元/天÷30天);交通食宿费,因其在外地检查治疗不能住院所发生的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餐费应予以支持,根据其住院及至合肥检查的时间,此项按2000元支持;7、精神抚慰金,根据其伤情按2000元支持。以上损失合计19914.51元。
鉴定费2000元予以确认,其与诉讼费的负担,均由本院依法决定。岳西现代勘察队垫付款应予以返还。
因皖H×××××小型汽车在太平岳西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上述损失均在交强险内,故均由太平岳西公司赔偿。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9914.5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此款汇至:户名: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7×××02】(其中向原告***支付2753.81元,向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地质勘察队返还17160.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岳西县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地质勘察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储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储畏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