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民初73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涵碧花园B区5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8713-0。
法定代表人:乐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198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25717A。
负责人:王玉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5956523XR。
法定代表人:吴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567C。
法定代表人:黄致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仰宁,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顺和
审 判 员  姚育明
审 判 员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黄艺娟
人民陪审员  纪义忠
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
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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