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81民初73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涵碧花园B区5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8713-0。
法定代表人:乐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198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25717A。
负责人:王玉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5956523XR。
法定代表人:吴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567C。
法定代表人:黄致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仰宁,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萍,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顺和
审 判 员 姚育明
审 判 员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黄艺娟
人民陪审员 纪义忠
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
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