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1758号之四
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92871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56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25717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5956523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
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美(福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3元,减半收取8256.5元,由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严美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