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梁某诉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68号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58号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岩,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梁某诉称,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5年项目工程奖金17631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项目报酬43162.3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校审项目报酬105267.59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项目费用结算清单余款12357.31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碑劳仲案字(2019)1009号裁决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58号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楼8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58号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楼8层,该地址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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