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042号
原告:西安江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家属院新3号楼1单元4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44155K。
法定代表人:王江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0099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江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江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江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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