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执恢52号 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字(2019)第2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4日双方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第一、被执行按照***字(2019)第275号裁决书裁决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双方确认利息按照140万元计算。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后支付100万元,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后15日内在支付100万元,余款(1709930元)在被执行人完成支付第二笔付款后20日内付清。(以上共计3709930元,其中仲裁费用33180元,鉴定费292000元,设计费1964750元,咨询费20000元,利息1400000元);第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立即解除对被执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于本协议签订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户;第三、如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恢复原裁决书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被执行人承担20000元、申请执行人承担19499.3元,共计39499.3元);第四、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100万元及转交执行费19499.3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款98万元及转交执行费20000元。2021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领取该案件执行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执恢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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