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一审驳回起诉用)
(2021)陕0112民初7370号
原告: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7340911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毅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13490941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6986009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毅强与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创元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0万元;2.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20万元;3.被告支付过渡期费用57.5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就第三人全部股东股权转让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平移一事在西安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总价为600万元。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在支付540万元股权转让金及完成“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平移后,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0万元、不履行股权回转及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不支付约定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或**,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赵毅强否认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具状人签名系其本人书写,否认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天利投资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毅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于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 二月 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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