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781民初2769号
原告:广东中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6号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舜德路152号金田花园4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华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君华公司、奥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122200元,并支付以未支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奥园公司就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君华公司对中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责任。事实和理由:君华公司系奥园公司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发包台山市君***台花园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设计费总额488800元,最后一期应在人防办出具合格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中人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台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已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人防工**工验收备案书。君华公司已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366600元,尚未支付设计费为122200元。中人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君华公司开具金额为122200元的发票。
君华公司辩称,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约定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原合同款项前,中人公司应向君华公司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6%)及君华公司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否则君华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为659880元。中人公司仅向君华公司提供了553321.4元进度款申报资料及发票。君华公司已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553321.4元,尚未支付设计费为106558.6元。君华公司的股东奥园公司已全额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奥园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中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广东省台山市人防工**工验收备案书》;2.君华公司提供的《关于的补充协议》《合同结算协议书》、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台山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中人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2.中人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邮政特快专递封套、邮件交寄单(收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君华公司未能举证异议反驳,予以确认;3.君华公司提供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主张于2015年7月29日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95560元、于2016年7月8日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95560.4元、2016年9月2日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191121元,中人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15设RF13-017)《关于金田城市花园二期人防地下室设计的补充协议》足以反驳君华公司的主张,对其主张不予采纳;4.中人公司提供的广发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其内容与君华公司的相关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关于的补充协议》《合同结算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相印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君华公司系奥园公司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合同编号JHXYT-GC-2017-005、设计人合同编号17设RF09-011),约定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发包台山市君***台花园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设计费总额488800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应在人防办出具合格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君华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195520元。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约定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修改设计费为171080元,并约定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原合同款项前,中人公司应向君华公司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6%)及君华公司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否则君华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君华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171080元。中人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台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人防工**工验收备案书。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为659880元。中人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君华公司开具金额为122000元的发票。君华公司在中人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欠中人公司122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君华公司与中人公司之间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的补充协议》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台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人防工**工验收备案书,中人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君华公司开具金额为122200元的发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最后一期应在人防办出具合格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以及《关于的补充协议》关于君华公司向中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原合同款项前中人公司应向君华公司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君华公司应当于2020年1月7日向中人公司付清设计费。君华公司逾期未支付设计费122200元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中人公司请求君华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22200元,应予支持。君华公司逾期未支付设计费,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君华公司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中人公司请求君华公司以未支付设计费122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违约金应当自中人公司开具发票的次日即2020年1月8日起计算。君华公司系奥园公司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奥园公司不能证明君华公司财产独立于奥园公司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君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君华公司、奥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山市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2200元,并支付以未支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二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51元,由被告台山市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东中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4.51元,予以退还;被告台山市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64.51元,拒不交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炯璋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