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绵阳市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绵阳珍有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64号(外贸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任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民终2649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珍有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珍有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