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413号
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金沙浪路18号-2栋办公室211、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清,江苏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三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廉政,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三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33950元。
审判员 田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文琴
书记员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