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590号 原告:**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541774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系**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屯镇**北、***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24014.4元、利息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与**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设计任务,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应付款,到期后**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且山东科源牧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临近破产,无固定经营场所,亦联系不到其法定代表人,故该情形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0元,退还**众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