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5265号
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赵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