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莱阳市春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3281号
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493672082H。
法定代表人:吕忠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春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黄海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CCL6F7M。
法定代表人:宋俊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江,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春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莱阳市春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逸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