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668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
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
被告: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莱阳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玉琳